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二: 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

发布时间:2022-09-03 14:26:29 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消费者协会

   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具体如下:

  一、免责声明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

  例如,XX网校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2.用户使用经由本服务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其风险自行负担;……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免责条款,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得的资料,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风险自负”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其自身责任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当属无效。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条款,对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反馈沟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而言,在拟定相关服务合同时,应当谨慎对待免责条款的拟定,确保条款合规。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购买录播课后,实际没有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约定视为全部交付,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例如,XX课时线上的录播课程,课程一经售出永久有效,支持无限次数的播放和学习,您可自由选择时间、地点登录APP学习。……您在APP登录并匹配购课账号后视为XX完成全部虚拟课程的交付,课程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就前述情形而言,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而非分节交付,即只有在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因为交付的完成意味着风险的转移,如果将部分课件的交付视为交付义务的完成,一旦经营者不能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则未交付课件的风险则会由消费者承担,使得消费者花了全部的价格购买了半成品的课件,此种风险转嫁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其条款亦因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涉嫌构成无效。对此,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对此类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辨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三、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

  例如,甲方不得向乙方提请退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以下几条因甲方个人原因引起的退费行为。甲方以个人主观观点评判教师授课水平、教学管理与安排的;因个人时间安排,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因个人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四、申请更换班型要求消费者放弃协议解除权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例如,甲方有权在服务期(延保服务期除外)结束前向乙方申请更换班型,申请权限有且仅有一次;且更换班型后,甲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就更换班型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可更换,或经营者亦可设置与更换班型本身相关的合理的条件。但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则明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明显不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

   例如,甲方在开课7天后不得申请退费。但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培训不能继续的情况除外。此时甲方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乙方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申请退费。(a)未上满16课时(含16课时),扣除16课时费用,其余退还。(b)超过16课时,扣除实际已上课时费用,其余退还。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对于超期不允许退费,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退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该条款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属于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六、退课时计算方式不当,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

   例如,本课程协议总价款为优惠后价格,原价为38640元,483元/课时(下称课程原价),若甲方符合退费条件,且中途退费导致退费后已购课时不足32课时的,则甲方将丧失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本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课程费用后,余款进行退费。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原文链接:http://www.hljs315.org.cn/wangzhan/index/xiangqing?id=1261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全方位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 下一篇:校服比较试验 如何保护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