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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20:51:30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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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高法〔2022〕22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保障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法履职,明晰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现将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破产管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无法接管情形下,按照第三条的方式处理)。

  二、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清算组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强制清算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清算组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无法接管情形下,按照第三条的方式处理)。

  三、营业执照无法缴回、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情形下的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纸质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加盖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四、企业分支机构和有对外投资情形的注销登记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变更登记时,应向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子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决定书。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本通知前述有关规定,加盖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五、股权被质押或冻结时的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或冻结的,应由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或冻结登记,再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经过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应将股权被质押或冻结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未经权利人同意,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67/2022/8/17/dc4c759c6dcb4a92bd633c418e9444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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