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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20:50:43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评选表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2〕 2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省科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四个最严”为遵循,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深化食品安全省建设,齐抓共管,引导凝聚各方力量协同共治,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履职尽责、敬业奉献、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为弘扬正气、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提振士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省市场监管局名义联合表彰一批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全省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先进个人:全省各级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中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县、乡两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基层党政领导干部);为食品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科研工作者、科普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志愿者、企业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统称社会人士)。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个人,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省辖市正处级单位不参与评选;近3年内获得过“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如在3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在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仍在一线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社会人士中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评选(个体工商户可参评)。

  (二)表彰名额和分配

  表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50个,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150名(含社会人士10名)。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注重推荐在完成重大任务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推荐的先进个人中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分配名额的20%,各地推荐的先进个人中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分配名额的10%。具体分配名额见《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作风民主,有强大的凝聚力。干部队伍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的战斗力。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守住底线,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创造成功经验,取得突出成绩,赢得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3.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依法履职,干部队伍无违纪违法行为。2011年以来所负责领域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正派,严于律己,无违纪违法和失信行为。

  3.工作人员还需符合下列评选条件:热爱食品安全事业,坚持依法履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长期坚守在食品安全工作一线(至少5年),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合格)以上。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甘于贡献,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4.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还需符合下列评选条件中的一条: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5.社会人士至少还需符合下列评选条件中的一条:扎根社区基层,密切联系社区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守护所在地食品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研和教学工作,有重大创新、发明或科研成果,在食品安全科研教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充分发挥媒体监督、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客观公正、形式多样、受众广泛,有较好的社会影响,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热心食品安全公益,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主动参与食品安全活动,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出突出贡献;诚实守信、科学管理,为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水平、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作出突出贡献;在其他食品安全社会工作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逐级审核推荐。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各市级评选推荐机构应组织评选,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按照分配名额,提出拟推荐对象,经市级食品安全委审核同意后,于9月20日前报送初步推荐材料。

  初步推荐材料包括初步推荐工作报告和《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拟推荐对象初审表》《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初审表》《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拟推荐对象汇总表》《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汇总表》。初步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市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集体研究情况、推荐对象考察情况、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要求文字简练、内容完备、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请将电子版光盘报送省食品安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和省科协负责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评选推荐工作。5名社会人士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推荐,参照上述程序报送初步推荐材料。

  (二)进行初审。省食品安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审,9月26日前将初审结果反馈各推荐单位。

  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由各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意见。

  各推荐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在市级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经市级食品安全委、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同意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和《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市本部门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市本部门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要求文字简练、内容完备、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请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一并报送省食品安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三)组织复审。省食品安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批准,确定表彰对象。

  (四)作出表彰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表彰决定,对获表彰的集体,授予“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表彰的个人,授予“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豫办〔2020〕4号)有关要求,评选表彰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程序要规范严谨,材料要真实有效,审核要客观公正,过程要接受社会监督,经得起检验。

  (二)严肃表彰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带“病”参评。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表彰名额,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先进称号终身负责。持续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和示范效应,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责成推荐单位查证,一经查实,按程序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批准,撤销其先进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省市场监管局成立河南省食品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局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的推荐审核工作。

  请各省辖市食品安全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和省科协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处级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工作联系表,于8月30日前反馈省食品安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络。

  

  

  2022年8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cjg.henan.gov.cn/2022/08-18/2563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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