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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开展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2022〕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开展自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畅通经济循环、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服务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依法清理废除妨碍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
(一)清理范围。此次自查清理的范围是2022年7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清理主体。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或者牵头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重点。
1.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规定和做法。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通过要求重复检验认证、设定标准技术壁垒、设置许可备案障碍等,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3.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和做法。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
4.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政府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部署开展自查清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督促下级政府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省直管县(市)清理工作由所在省辖市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自查清理阶段。自8月1日至9月20日,各部门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发现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内容的政策措施,应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整改总结阶段。自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地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自查、清理和整改工作情况,并逐级上报有关材料;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部门自查、清理和整改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采取调研、座谈和抽查等形式推动清理工作深入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实施。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抓紧政策措施清理,做到应清尽清、应废尽废。
(二)认真总结,及时报送结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和总结清理工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经验做法,努力整改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清理工作全面落实。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分别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反映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内容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展开调查核实,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