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0 02:00:25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强化气瓶充装安全监管,2022年7月26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市监规〔2022〕4号),该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要求,于2007年发布了《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于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冀质监办〔2017〕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省现有气瓶充装单位1750多家,气瓶502多万只。

  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自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原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自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程对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又提出了新要求。

  鉴于《办法》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内容标准不相一致,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当前一系列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也不相适应,且又达到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5年有效时间,亟待修订完善。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监管,省局起草了《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从2019年5月份起,省局就开始着手《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颁布后,省局于2019年7月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执行和加强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工作,向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等单位征求意见。在梳理汇总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以《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一系列政策要求,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征求了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等单位意见。2021年8月,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组织专家审定。2021年11月,省局组织召开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审定会,对其合法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逐章逐条逐句进行推敲、研究讨论,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进行合法审查。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2022年5月,省局将《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对《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许可程序、许可范围、鉴定评审、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受理,共6条。明确许可申请种类、许可类别、资源条件、申报方式、受理要求等。

  第三章鉴定评审,共5条。明确鉴定评审时间安排、评审人员、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报告管理等。

  第四章审批发证,共4条。明确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充装许可证管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9条。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检查次数,明确燃气气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求、检查内容等。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管理办法》执行和废止时间等。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完善许可申请种类

  针对充装单位变更存储设备、气体种类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增加了“充装工艺”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充装地址名称变更申请种类;着眼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准入成本,增加了免评换证许可申请类别。

  (二)调整许可资源条件

  综合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气瓶充装安全之间的关系,对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进行了调整;对《办法》没有覆盖的气瓶数量进行明确;增加充装站所有具备加气功能的设备,均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条款;将非法改装使用、篡改信息化设备、数据等情况,列为禁止性行为;按照老站老办法、新站新要求,明确老旧充装单位取证许可的特殊要求。

  (三)明确相关职责分工

  气瓶充装安全,涉及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增加了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的原则要求,对行政审批部门和省、市、县(区)三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着重强化证后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同时,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为缩短打证发证时间,将充装许可证书编制、打印、邮寄等工作,由省局调整为各行政审批机关办理。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86686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公布2022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获证单位名单(第5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开展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