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为进一步规范消费券发放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释放政策红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就各政策制定机构关于消费券发放政策措施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做出“四项提示”:
一是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发放消费券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相关平台经营者、商家和消费者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二是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做好审查,重点审查在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外地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待遇等问题,依法保障相关平台经营者、商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消费券发放平台选择的公平性。严格保障消费券发放平台选择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通过设定公平合理的资质要求、评审标准并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信息,以公平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需选择单一平台发放的,应当严格履行竞争性程序,不得直接指定发放平台、直接确定平台资金配置方案。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详细说明目的正当性、政策必要性、手段适当性,并明确实施期限。适用例外规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行第三方评估。
四是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全区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消费券发放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深入研究消费券发放公平竞争审查问题,主动与政策制定机关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提醒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提示可能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风险点,认真答复政策制定机关的意见征询,指导其依法依规做好消费券发放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涉及消费券的公平竞争投诉举报,要认真核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尽快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