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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鲜灯”的“光辉”下,生鲜食品变的更漂亮了。这种现象在80年代早已出现,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各地商超、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已经相当普遍,市场上使用“生鲜灯”主要目的为了照明和美观,这种美观与食品质量安全没有关联性,但是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产生错觉。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使用“生鲜灯”的禁止性规定,但如果确实因为灯光掩盖缺陷,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是有权进行索赔,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嘉善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品时要多加辨别,多观察销售柜台的灯光情况,遇到“生鲜灯”的照明灯具,要学会分辨食品真实感官状态,避免因商家使用“生鲜灯”造成的“假象”,购买到不新鲜或不合格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