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8 13:12:1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营造首都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更好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营商环境5.0重点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在适用范围、工作分工和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二、出现哪些情形会被除名标记

  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予以除名标记:

  一是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是市场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三、除名标记工作在市场监管系统内部是如何分工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系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数据标准,集中开展适用范围第一项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适用范围第二项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后续处置及终止除名标记有关工作。

  四、除名标记有哪些工作流程

  一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一项的除名标记流程。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完成系统调整,集中开展自动除名标记工作。标记统一为“已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对社会公示。

  二是适用范围第二项的除名标记流程。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后,暂使用登记业务系统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为“已除名,原因为其它”。

  五、如何终止除名标记

  一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二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206/t20220617_274458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做好“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