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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消费警示:近视莫慌!科学预防!理性矫正!

发布时间:2022-06-07 08:56:41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习近平总书记一直牵挂着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非常关心“小眼镜”“小胖墩”等问题,多次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作出重要的指示批示。从国家卫健委公布的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为52.7%;其中6岁儿童为14.3%,小学生为35.6%,初中生为71.1%,高中生为80.5%。2020年总体近视率较2019年(50.2%)上升了2.5个百分点。但与2018年的53.6%相比,下降了0.9个百分点。

  

  近视的危害也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广大消费者对近视的危害日趋焦虑,因此严重影响消费者科学理性的消费。庞大的近视群体催生近视矫正消费市场蓬勃发展,涌现出护眼贴、明目膏、护眼仪、穴位按摩仪等“视力保护产品”,在这些产品广告宣传中大量存在不科学的表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会让部分消费者产生‘治疗近视很容易’的误解,而错过治疗的最佳时间,严重影响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为此,温州市消保委向广大经营者和广告发布单位、消费者做以下消费提示!

  

  提醒经营者和广告发布单位:

  

  为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守护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单位在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相关产品及服务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公司法》和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一、不得违规进行功效宣传。严禁在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广告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二、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涉及治疗近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含有“缓解视觉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时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并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三、不得夸大宣传功效。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近视治疗的内容;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来宣传欺骗消费者。

  

  四、不得超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经营者应严格按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不得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例如:经营范围为保健按摩服务(不含医疗项目)和日用化妆品、眼镜零售的批发。经营者如开展眼部诊疗服务的,属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提醒消费者:

  

  勿轻信所谓的治疗近视广告,近视防控抓早抓小是关键,科学用眼加上适量的户外活动才是“良药”。

  

  一、近视可防、可控,但不可愈。

  

  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消费者要改变“重治轻防”观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

  

  二、真、假近视应科学判断。

  

  家长如果发现孩子看电视时越来越近,并且有远看不到、近才看得到,眼睛眯着看等症状都表明孩子可能有近视征兆,应及时到正规眼科医疗机构深入检查,若是由用眼过度等原因导致的“假性近视”,通过科学方法是有可能改善的;若确诊为真性近视,应经过医学科学验光检测之后为孩子选择度数适宜的矫正眼镜。

  

  三、用眼好习惯要从小培养。

  

  0-3岁是孩子视力发育的“黄金时期”,要尽量避免3岁前的婴幼儿使用电子产品。3-6岁是眼睛和视觉功能发育的“关键时期”,家长要随时关注他们的眼睛发育和视力健康状况,帮助孩子从小养成科学用眼、健康用眼、卫生用眼的良好习惯。

  

  四、科学用眼+户外活动=近视防控的“良药”。

  

  家长要保证孩子每天能有合理的营养膳食和充足的睡眠,引导孩子以正确的姿势、距离阅读和书写,不在走路时、吃饭时、卧床时、晃动的车厢内、光线暗弱或阳光直射等情况下看书或使用电子产品,连续用眼时间不宜超过40分钟。

  

  要帮助孩子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学习30-40分钟后,应休息10分钟;年龄越小,连续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应越短。非学习目的的电子产品单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不宜超过1小时。此外,每天应保证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时间或者每周累计14小时以上,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于已患近视的孩子,应增加户外活动时间以减缓近视程度的进一步发展,建议每天户外活动时间在3小时以上。

  

  最后,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若发现经营者在近视矫正方面有误导性表述,或发布对诊疗的功效、安全性做保证性承诺的虚假违法广告,或者冒用中医药名义、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的,或因以上违法行为引起消费纠纷的,可拨打12345热线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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