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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时间发车,消费者获赔1200元

发布时间:2022-05-26 08:59:39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公司今天通过微信把1200元转我了,谢谢你们的调解!”。

  历时两个星期,通过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沟通调解,荆门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因未按约定时间发车致使消费者刘某延误乘坐航班造成损失获赔,刘某来电表明谢意后,将微信收款截屏转发执法人员。

  之前,消费者刘某预订了该公司第二天早上6:30出发的网约车去往武汉天河机场赶飞机,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司机迟迟未来。在多次致电后,司机于7:10才来接刘先生,随后又去其他地方接另外两位乘客,最终在8点多钟才前往武汉天河机场,由于该公司不准时发车,导致误机。且该公司后面班次的车辆提前在刘某预约的车辆前到达目武汉天河机场。

  误机后刘某和该公司客服反馈,该公司工作人员却一直拖拉推诿。刘某多次反馈无果后,拨打投诉电话12315,要求该公司赔付误机改签费用。

  因消费者刘某在宁夏省银川市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和刘某电话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因刘某工作期间不能接听电话,调查工作只有在其下班后开展),收集好相关证据后,执法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到该公司了解情况,证实刘某投诉情况属实,但在赔偿方面该公司负责人闪烁其词。通过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告知该公司负责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指出该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约定时间发车,造成消费者刘某机票改签,理应承担公司违约对刘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其它违法行为限期责令改正。

  通过调解,该公司负责人同意赔偿刘某1200元损失,执法人员电话告知刘某,其表示同意,并约定赔偿期限,公司按调解约定,如期支付赔偿款。

   (李智双 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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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到该汽车运输公司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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