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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18:03:59 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政务〔2022〕12号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确认登记办法》),实现规范统一登记,推行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文书规范》(以下简称《确认登记文书》)、《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提交材料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需要明确的问题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规范适用确认登记文书

  (一)《提交材料规范》以《总局通知》附件中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为参考,结合登记实践,从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体验出发,以《总局通知》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为蓝本,经过修订优化形成适用确认登记市场主体对应的各类《确认登记文书》。本通知附件中暂未列入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提交材料规范》和《确认登记文书》,在试点期间如有需求另行制定。

  (二)《提交材料规范》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登记需求对《总局通知》所附《XX登记(备案)申请书》进行了细化拆分,形成对应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书。与单次登记申请无关的内容和栏目予以删除,使各类申请书页面更加简洁,填报要求更加明确,还能有效减少填报出错的概率。

  (三)《确认登记办法》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备案事项调整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内容,市场主体可以在设立登记后5日内自行公示,但对设立登记事项有影响的自行公示信息,在登记时应当一并完成填报,如根据累加形成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有限公司中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等。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其他自行公示的信息在办理登记时一并填报。

  (四)本通知附件《确认登记文书》更多场景适用于现场登记申请材料提交的情形,登记人员应当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根据《提交材料规范》使用格式申请文书,便于登记标准化,档案规范化。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申请文书,但应当符合格式要求,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登记文书,登记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替换或者修正。

  (五)全流程网上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只需要按照网上申报指引,逐项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填写。已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实现对市场主体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由系统自动记入所需信息,留存免于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电子化文件,信息填报完成经确认后,由系统自动根据《提交材料规范》生成相应主体的登记申请文书,不需要另行提交纸质申请文书。

  (六)自2022年5月1日起,适用《确认登记办法》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登记,根据本通知所附《提交材料规范》明确的《确认登记文书》进行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登记的市场主体仍需按照《总局通知》中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登记文书。

  二、数据共享实现简化填报

  (七)各类市场主体申请人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的统一入口实名登录后办理登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已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完成实名认证的自然人和相关主体,其身份证件或者复印件无需另行提交,相关信息由系统自动带入,申请人免填报。

  (八)因特殊原因,相关自然人无法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应当转由现场办理。在提交登记申请文书时,应当另行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公证机关出具的确认相关自然人身份信息,标明办理具体登记业务的公证文件。

  (九)全流程网上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时,相关自然人需要再次进行实名认证,以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人核验,证明签署人明确知晓,其登记申请为真实意思表示,以确认由相关自然人本人进行操作。市场主体以电子营业执照的电子签名戳签署,也可以使用电子印章签署,无需实体印章签署。

  (十)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全流程网上登记的只需法定签署人在申请书上一次签署,《确认登记文书》中人员或主体信息材料,如《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等,无需相关自然人或主体另行签署。

  (十一)市场主体申请人全流程网上登记时,选择开办事项联办和多证合一事项的,需要在系统中签署同意书,由登记机关采集相关事项信息并共享至相关部门,采集的信息不生成到各类登记文书材料中。

  (十二)市场主体在申请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同时缴回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将其作为申请文书材料。未能缴回,也未能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的,由登记机关在登记后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申请文书材料中无需收取公告遗失或公告作废的证明文件。

  三、全流程登记文书电子化

  (十三)一网通办登记系统开辟“市场主体专属空间”,登记机关对全流程网上登记的市场主体,在确认登记后,生成各类相关的确认登记通知书,同步推送至市场主体专属空间,不再另行发放纸质通知书。市场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进入专属空间可以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查询登记结果。

  (十四)根据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自行填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必须具备的事项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市场主体申请人也可以自行拟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按照规定的格式上传至申报系统。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事项发生变化涉及登记事项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修改相关事项信息,修改、补充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需另行提交。

  (十五)通过全流程网上申报的市场主体在登记时可以一并填报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信息,《确认登记文书》中提供相关模板可供现场申报的市场主体申请人下载使用。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信息不负责审查,但同步公示并对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信息加标注。

  (十六)全流程无纸化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需要自行留存申报材料的,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进入市场主体专属空间自行下载打印确认提交的申请材料留存、使用,并自行承担风险。经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的申请材料属于市场主体登记档案,需要查询使用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七)本通知所附《提交材料规范》和《确认登记文书》电子版将在2022年5月1日前同步至“天津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各类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登记机关不再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纸质版文书。

  (十八)登记人员要认真学习《提交材料规范》,做好本通知要求的各项落实工作,准确了解《确认登记文书》中各项信息填报的相关要求,正确、有效解答各类申请人的填报咨询,并进行指导。《确认登记文书》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请注意积累,并及时向委政务服务处报告,需要修正和完善的将及时更新,并同步至相关门户网站。

  

  附件:1.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文书规范

  2.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7—

  

  

  

  附件:

   附件1 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文书规范.zip附件2 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提交材料规范.pdf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205/t20220506_5874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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