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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若干措施》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7 18:09:20 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原文: 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市市场监管委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一、优化涉企行政许可服务。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大幅压缩审批时间,将平均审批用时从10个工作日缩减到1个工作日。食品生产许可(不含特殊食品)事权除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全部下放至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企业办理变更、延续事项,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

  

  解读: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前有10类,分别为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电线电缆、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9类产品,审批方式为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直接在天津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系统申请办理,申请人在符合承诺制审批的相关条件下,行政机关当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书。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除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其余类别均可直接前往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或者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请办理(不含特殊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当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并签署《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可免于现场核查。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因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现场核查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

  

  二、免除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各单位报检的体温计(包括红外额温计、红外耳温计、电子体温计、玻璃体温计、红外体温筛检仪等)免除检定校准费用。免征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行政事业性检验收费。开辟特种设备检验绿色通道,实行预约现场检验、报告邮寄、应检尽检,及时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

  

  解读:在疫情防控期间,天津计量院对所有单位报检的所有种类、所有型号的体温计(包括红外额温计、红外耳温计、电子体温计、玻璃体温计、红外体温筛检仪等),免征报检单位检定和校准体温计的费用。

  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证明是受疫情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协助办理信用修复。

  解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一)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位于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以下称“三区”)范围内的;(二)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不在“三区”范围内,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处于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期的,或健康码为“红码”“橙码”,或因疫情管控措施无法到现场接受检查,且能出具相关证明的。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已因住所失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如在列异当日符合上述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协助办理信用修复。

  四、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落实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对列入《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规范、警示告诫、约谈指导、法律学习考试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学法用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执法机关要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国务院在推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明确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

  为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优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共确定了50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监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执法实践,需要增加、调整的项目,将适时对《免罚清单》进行修改,以更加契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免罚清单》并不是免予处罚的全部情形,不意味着《免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同样免予处罚。

  《免罚清单》确定的50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3项,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另一类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7项,例如“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免予监管。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当事人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规范、警示告诫、约谈指导、法律学习考试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学法用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坚决治理涉企乱收费行为。全面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以及商业银行等领域为重点,强力整治违法违规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行为。推动实施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严格转供电价格常态化监管,严厉查处转供电经营者违规加价行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价格秩序。

  解读:关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重点关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出台情况,对接发改、财政等部门获取新的降价减费政策,聚焦突出问题,明确检查重点,特别是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免尽免,应减尽减”,重点查处不落实优惠减免政策、更换名目收费等。加强部门联动,深入督导调研,建立会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寓服务于监管。

  关于行业协会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在2021年检查基础上,选取举报较多,经营性收费金额较大的协会重点检查,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坚决遏制“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现象,加大查处力度,联合民政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收费零容忍。

  关于交通物流领域收费:加大港口收费检查力度,缓解国际物流压力,重点查处船公司、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机场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

  关于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继续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研究分析电力价格监管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售电环节价格监管。

  关于金融机构收费: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收费问题,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重点关注国家及总行层面出台的优惠政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六、实行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费用减缴。为涉疫企业相关专利申请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纳入快速审查通道,为相关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全面落实相关企业专利费用减缴政策,不间断在网上受理企业备案申请,满足企业创新需求。

  解读:本市企业的专利申请属于涉疫专利的,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为专利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申请人可以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的《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指南》准备材料,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优先审查相关证明文件及理由说明文件、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面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到天津代办处,详细请登录http://zscq.tj.gov.cn/zwfw/zlsq/bszn/202011/t20201106_4042440.html进行查看。经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咨询电话:022-23039867。

  对我市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关于调整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公告》,办理专利费用减缴备案。企业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中,提交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即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的,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封面复印件;对于核定征收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复印件;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方式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可以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参照企业办理费减的标准执行。企业完成网上备案后,市知识产权局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咨询电话:022-23039867。

  七、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微信公众号,积极宣传国家和我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持续用好用工信息平台,适时召开人才招聘会,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帮助解决融资难题。

  解读:市、区两级协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发放宣传单、宣传卡、开辟宣传栏、短信群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我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力量编辑政策材料汇编。

  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帮助解决融资难题。市、区两级协会要扩大与银行合作的数量。会银双方不断探索新形势、新模式下的银企对接融资方式。市协会组织银行,区级协会组织个体、民营企业召开融资对接会。

  持续用好用工信息平台,适时召开人才招聘会。市协会继续加强与北方人才的战略合作,及时了解人才招聘、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等相关政策,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题搭建桥梁。市协会择时组织一次大型人才招聘会。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jdhynew/202203/t20220314_5828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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