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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021年11月18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睡宝集团”)举报,称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毅德城一店铺正在销售外包装印制有“ ”字样的腻子粉和乳胶漆,该行为侵犯了睡宝集团的商标权益,请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1月19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举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黄某的店铺存放有外包装印制有“ ”字样的腻子粉和乳胶漆,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和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中20Kg装水性腻子粉357包、30Kg装水性腻子粉358包,各类乳胶漆共26桶(含空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因侵权的生产厂家属于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管辖,12月1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于函请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
案件查办:
“ ”图文商标是睡宝集团在第“2类”“刷墙粉;漆;木材涂料(油漆);杀菌漆;黑色(颜料或油漆);油漆稀释剂;防火漆;油胶泥(油灰、腻子);车辆底盘涂层;底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曾经于2010年获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 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 ”标识 ,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行为,且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印制有“ ”字样的腻子粉和乳胶漆,与睡宝集团的“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刷墙粉、漆等商品为同一种商品。作为图文组合的“ ”商标标识,“睡宝”文字部分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侵权商标“ ”与被侵权商标“ ”的文字部分字形、读音及其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可判断“ ”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 ”构成近似商标。
当 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突出使用“ ”商标标识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的,认为涉案商品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易使消费者将外包装印制有“ ”字样的商品误认为是广西睡宝集团公司生产的商品,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件,也是一起跨辖区执法联动的注册商标侵权案。当事人作为销售终端,在明知其经销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却仍然非法购进商品并对外销售,扰乱市场,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生产厂家属于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管辖,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主动联系,函请协助调查。两地执法部门积极协作,相互配合,及时查办案件,有力保护了睡宝集团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了“睡宝及图”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