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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30 01:23:23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部署,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工作,以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2021年,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首次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经过21个地级以上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荐、处室遴选、行业专家评分、综合评定等环节,评定25宗案件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商标、专利侵权案例各10宗,其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5宗,现予发布。

  机构改革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深度融合,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切实提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首次评选和公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有助于为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优秀范本,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有助于向社会展现广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成效,有效震慑侵权行为,增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有助于更好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要求,为提升全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广东经验。

  一、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欧莱雅”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第1600291号“欧莱雅”商标是莱雅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13日。第38959410号“雅诗兰黛”商标是雅诗兰黛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2021年10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办案部门联合清远市公安局查获卢某等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一批,共捣毁生产、存储窝点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查获涉案化妆品货值达1600多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办案部门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查处侵犯ORAL-B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13908832号、第13723218号、第13723219号ORAL-B注册商标(含三维标志和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1类)“牙刷”,标志为产品本身的形状,属于指定颜色的立体商标。现商标专用权人是美国吉列有限责任公司,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3月6日、2025年4月20日、2025年4月20日。2021年4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牙刷头产品的植毛加工、组装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涉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牙刷头一批,货值21.23万元。该三款涉嫌侵权商品与上述注册商标属于同一种产品,且二者的商标标志整体形状规格、颜色排列布局基本一致,均包含有相近似的三维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2021年6月24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和罚款2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OMRON”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800722号“OMRON”商标是欧姆龙株式会社(OMRON CORPORATION)公司在第9类“电流感应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2021年3月16日,办案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广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涉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光电开关成品、半成品和配件一批,货值合计4.53万元。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光电开关上标有“OMRON”商标,与商标注册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OMRON CORPO RATION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OMRON”商标相同,经商标注册人委托的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辨认,涉案商品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2021年4月23日,办案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光电开关成品、半成品和配件和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冠珠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12112695号图片1.png、第4271125号图片2.png注册商标是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核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3月20日、2027年11月27日。第14731337号“欧美陶瓷”注册商标是广东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核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27日。2020年1月10日,办案部门对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某陶瓷拼贴厂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经第12112695号、第4271125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4731337号“欧美陶瓷”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第12112695号、第4271125号注册商标“冠珠仿古砖”瓷砖的外包装,及磨掉瓷砖背面底标商标,更换为第14731337号“欧美陶瓷”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货值1.97万元。2021年4月8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瓷砖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MCM”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MCM”是TRIAS HOLDING AG公司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3日。2021年7月15日,办案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林某、朱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一批标注“MCM”注册商标的皮包、包装盒、礼品袋、防尘袋、包装纸、宣传手册和产品简介、黑色和白色卡片、感谢订购卡及信封、皮包配件等。经对案件线索进一步深挖,办案单位再次联合公安机关查获当事人存储的标注“MCM”注册商标的皮包一批。涉案商品货值合计达3000万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7月16日办案部门将该案件移送汕尾市公安机关。

  (六)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第8376486号“PENFOLDS”注册商标是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第3301类“葡萄酒”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0日。2021年1月5日,根据线索,办案部门会同韶关市公安局及新区公安分局对某商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第8376486号“PENFOLDS”注册商标的红葡萄酒、用于罐装的空玻璃瓶、木塞、酒帽、外包装箱、白皮纸箱、印有“PENFOLDS”注册商标的标签纸一批,以及未罐装的红葡萄酒原液、装红葡萄酒原液的容器罐、生产流水线等。涉案货值金额共约74.82万元。当事人邓某、朱某、赖某、黄某已涉嫌构成犯罪,办案部门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将案件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8月6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

  (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APF”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4195730号  、第16397214号 注册商标是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7月6日、2026年6月27日。2020年12月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雷某在施工过程中混入涉嫌侵犯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PF-405W高分子湿铺防水卷材使用,货值1.93万元。2021年1月6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分子湿铺防水卷材和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FIL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8801339号注册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在第25类T恤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第5801739“”注册商标是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T恤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第177033号“GUCCI”注册商标、第24145860号“”注册商标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3年5月14日、2028年9月13日。2021年3月22日,办案部门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潮州某制衣厂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查获当事人加工生产的涉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成品、半成品一批,货值合计约3.77万元。2021年6月22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服装成品、半成品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hp”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7749458号“hp”注册商标是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类墨粉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2021年1月15日,办案部门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珠海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受委托加工粘贴带有“hp”商标标识的打印机墨盒包装盒(将委托人提供的“hp”商标标识粘贴到包装盒上)。经查明,当事人已加工包装盒一批,货值约为0.52万元。2021年6月30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包装盒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查处侵犯“PRAD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11645347号注册商标是普拉达有限公司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27日。第1263052号注册商标是普雷菲儿股份公司在第18类皮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第619345号注册商标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4类珠宝钟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19日。第G920691号注册商标是AW许可有限公司在第18、2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3日。2021年3月31日,根据举报线索,办案部门联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销售涉嫌侵犯“PRADA”“CHANEL”“ALEXANDER WA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手袋、项链一批,涉案货值达30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办案部门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专利侵权典型案例

  (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手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分别于2013年7月24日与2015年5月27日获得两项名称为“手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330055931.8与ZL201430463206.9,该两项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发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手表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2020年11月13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对被请求人公司进行现场勘验。由于双方在最初阶段对涉案物品是否侵权存在不同意见,办案部门为更准确认定技术事实,引入第三方机构出具了相关的技术鉴定咨询意见,双方对此都表示接受并就侵权行为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2021年4月,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基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向请求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和被请求人发出专利纠纷调解书,被请求人对于侵权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向请求人支付和解赔偿款人民币合计170万元。被请求人承诺立即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及委托生产行为,该公司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16家电商店铺在合理期限内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侵权产品。双方当事人还就被请求人如若再次侵权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作了约定。

  (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冯敏(专利权人)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名称为“玻璃瓶(远大滴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42259.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19年7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了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430342259.5名称为:“玻璃瓶(远大滴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9月11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利用《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免除及自认等规定,结合其他现有设计进行抗辩。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裁量,认定被请求人抗辩证据不充分,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穗云知法字〔2019〕18号)。被请求人不服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粤73行初11号〕,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投诉,广州某公司仍在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并要求该公司将涉案产品保存在现场,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对委托本案当事人生产上述侵权产品的另一公司作出了处罚。

  (三)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瓷砖(色朗00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于2017年9月13日获得名称为“瓷砖(色朗00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432048.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2月,请求人就被请求人侵犯该专利权纠纷一案,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2021年3月2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在被请求人处购买了被控产品,并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将被控产品与本案专利对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设计,被控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被请求人提供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显示,其微信朋友圈的相关微信用户频繁地发布了大量与被控产品款式相同的产品实物照片和大量与销售、经销瓷砖、展板相关的照片和文字等信息,据此可推知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被控产品已经生产出来并已作好销售和宣传推广的准备。因此,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处理“洗澡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为摩西博德曼(MOSHE BODMAN),于2017年3月29日获得名称为“洗澡椅”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630533112.3)。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其委托广州一家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18日代为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反映某公司涉嫌侵犯了其外观专利权,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2021年6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立案,并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洗澡椅,与被控侵权商品同为洗澡椅,属于相同种类商品;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同涉案专利在部件形状、组合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存在的部分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该差异对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针对本案委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2021年7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五)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郑洪涛于2018年9月11日获得名称为“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181565.3。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5月,请求人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1年5月7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请求人广州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该洗发乳瓶侵犯了请求人的本案专利权,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认定被控侵权产品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瓶侵犯本案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对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瓶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本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行鉴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书面审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接收他人委托,OEM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系晚于本案专利申请日的“洗发水瓶(莫思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能对抗本案专利。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构成相近似,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1年7月30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生产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瓶的行为侵犯名称为“瓶子”(专利号为ZL201830181565.3)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其停止生产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瓶。

  (六)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柴油车额定功率部分负荷检测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吴明发现被请求人珠海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使用检测柴油车的动力性以及其实施的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检测方法是依据国家标准GB18565-2016《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涉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210011776.4,名称为“柴油车额定功率部分负荷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珠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立案,3月3日赴被请求人住所进行勘验调查。2021年5月18日,珠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如下:被请求人采用的汽车检测方法落入中国发明ZL201210011776.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实施要素充分,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硬币检查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日本万代株式会社,于2011年9月21日,在中国获得名称为“硬币检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809174.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东莞市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并且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扭蛋机,请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2021年4月15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

  2021年5月19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审理,并邀请东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无利害关系”专家调解员旁听了案件口审,并在口审结束后立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现场就涉案专利、其他两项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初步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2021年7月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准予撤案并予以结案。

  (八)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3年12月4日获得名称为“摩托车用前组合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4625.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5月12日,请求人向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提出江门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展厅里展示的一款摩托车的前组合灯涉嫌侵权,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

  经审理,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认为:(1)被请求人经营场所内的摩托车成品展厅中确有展出涉案摩托车,涉案摩托车上安装有被控侵权产品前组合灯,展厅中所有被展出的摩托车,其目的在于向客户作出可以出售或者订购摩托车产品的意思表示;(2)请求人专利为摩托车用前组合灯,被控侵权产品也为摩托车用前组合灯,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左灯)以及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右灯)均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1年8月16日,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确认被请求人侵犯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ZL201330154625.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

  (九)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420786653.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对中山市古镇某灯饰配件门市部等13家企业的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请求。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组织调解。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合议组将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欧普公司指控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13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双方当事人请求于2021年8月2日组织调解,并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损失1.1万元。案件以调解成功方式结案。同时为实现快速维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人投诉的其余12家企业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要求所在的市场进行自查,多家企业下架相关产品。

  (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智能门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是专利号ZL201930260283.7,名称为“智能门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请求人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经查,涉案专利名称为智能门锁,被控侵权产品为智能门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主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设计立体图相同的整体分段式结构、分段式结构之间的比例关系、相似的门把手等主要设计特征,不同点相对于相同点而言,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2021年2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C7型号智能门锁产品的行为;(2)责令被请求人销毁专利侵权产品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业零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其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徽宴楼”商标行政处罚系列案

  案情简介:“徽宴楼”是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在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2021年3月,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线索称,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在多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囤积注册或持续注册与举报人所持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要求查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曾实际从事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对应的经营活动,也没有授权他人使用上述商标。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对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中山市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开展了调查。

  2021年6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中山市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明知或应知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涉案商标仍接受其委托代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代理商标注册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7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云浮市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核查,韶关市曲江县共有7家企业获得授权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云浮查获的产品并未获得授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6元。2021年9月15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销售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油粘米、没收106元违法所得、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4日,根据北京冬奥组委移送投诉举报线索,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2021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7月13日、7月17日和7月21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用来展示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的企业微博上发布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微博推文。2021年9月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登记人为中共中央宣传部,特殊标志批准号为第T2021001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3月28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接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广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销售“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纪念章。经查,当事人以3元/枚的价格购进“”纪念章35枚,在广州市某地销售,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2021年6月30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处以没收涉案的“”纪念章、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4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江门市新会区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江门市新会区某陈皮茶业有限公司加工茶制品及代用茶一批,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新会陈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在其实体店的产品包装上加贴后,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306元。2021年1月15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上述未经核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新会陈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小青柑茶和新会陈皮、没收违法所得306元和罚款4404元的行政处罚。

  四、专家点评

  (一)综合点评

  在“十四五”开局之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评选出25宗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这是一项十分具有价值的重要工作。这25宗案例保护的知识产权涵盖了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案情普遍比较复杂,侵权假冒及违法行为多样,涉案标的较高,取证与定性难度较大,处罚处理效果良好,真正体现了新时代广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在证据收集固定、侵权判定、处罚力度把握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将对今后广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依法查处、高质量查处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并推动解决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在商标侵权的10宗典型案例中,有3宗案件是行政查处时因涉嫌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有7宗案件涉及对国际知名、驰名商标的保护,而且在查处处罚时涉及到三维标志(立体商标)、反向假冒、网络电商直销侵权、商标间接侵权等新类型、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增加了调查取证与侵权定性的难度。在专利侵权的10宗典型案例中,有7宗是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有2宗是涉及发明专利侵权的案件,有1宗是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查处中行政执法机构能够准确把握现有设计抗辩、方法专利判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发出行政禁令,对重复侵权进行处罚,做到了对专利权的严保护、同保护,力求定分止争、维护公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5宗其他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例中,有2宗涉及冒用地理标志案件,有2宗涉及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案件,有1宗涉及商标恶意注册案件,反映了广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案件查处的复杂性,也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永红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二)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典型案例点评

    本次评选的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侵权行为类型多。相关案件涉及立体商标侵权、更换他人商标标识又投入市场、以及加工承揽过程中侵权、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网络直播中涉及侵权等多种新型案件类型;二是部分侵权行为利用社会热点牟取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例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案件;三是涉及民生领域案件较多,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例如食品、地理标志等侵权假冒案件,社会危害大;四是多数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侵权行为隐蔽、侵权情节严重、查处难度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对于疑难复杂或者新型侵权案件,办案部门定性准确、处罚得当,体现了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二是对于社会危害大的特殊标志、食品类等侵权假冒案件,办案机关快速响应、及时处置,体现了办案机关的行政效率和责任担当。三是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特点,联合打假综治小组、公安机关等协同办案,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形成执法联动机制,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整体效能。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知识产权、净化市场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能,对于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董宜东,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三)专利案件点评

  通过对2021年度10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利侵权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行政执法效率高的特点。案例中从立案到作出裁决一般均在3个月内完成,其中最快的是案例9,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仅花了6天时间。案例4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建立的先行禁令制度,立案当天即发布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开创知识产权“快保护”新模式,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效率高的特点。其中5宗案件的办理中坚持了广东加强现场勘验的惯常做法,有利于快速固定侵权证据,加快审理进度。

  二是体现行政执法处理方式灵活多样的特性。案例中3宗以调解方式结案,1宗以现有技术成立抗辩成立驳回请求,1宗因重复侵权做出行政处罚,5宗做出行政裁决。特别是,案例1的单个案件成功调解额达170万元;案例4、5都引入了专业第三方分别做了侵权判定意见和司法鉴定意见,保证了行政裁决的权威性;案例9体现了行政执法处理专业市场群体性侵权案件的良好效果,行政执法手段相对于其他救济方式具有独到的优势。

  三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快保护”“同保护”等特点。行政执法的高效率体现了“快保护”,能够更快实现制止侵权的效果,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案例中涉及境外权利人的案件4宗,均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2宗以调解结案,2宗做出行政裁决,有效维护了境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体现出“同保护”的特点。(曾旻辉 广东专利代理协会副会长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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