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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疫情期间第十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6 02:02:33 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相关物资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将第十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长春市朝阳区同康连锁药房解放店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长春市朝阳区同康连锁药房解放店以1.50元/袋价格购进的利康医用防护口罩,以5.00元/袋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233.33%。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二:长春市二道区德锦生鲜超市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舆情监测情况,对长春市二道区德锦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茄子以7.41元/斤的价格购进,以12.99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75.30%;尖椒以6.74元/斤的价格购进,以12.99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92.73%。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三:延边州延吉市吉林隆玛特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涉嫌价格欺诈案 

  案情摘要: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吉林隆玛特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在销售架豆王豆角时,商品标价签标价为11.58元/斤,实际结算价格为14.98元/斤,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四:长春市绿园区晟宇生鲜超市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绿园区晟宇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在销售白菜、萝卜、韭菜等商品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且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五:长春市公主岭市怀德镇时忠成食杂店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情况,对公主岭市怀德镇时忠成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销售鸡蛋、白菜、豆芽等商品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六: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喆林大药房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梨树县郭家店镇喆林大药房在销售医用外科口罩、酒精、消毒液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自觉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价格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在消费时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xw/zyxw/202204/t20220414_8433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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