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雷霆2022”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8 22:44:47 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雷霆2022”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迅速开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农资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辽宁新大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摘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物灵”牌稳定性复合肥料没有添加脲酶抑制剂或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其外包装标识标注的“使用方法用于水稻时能增产20%左右”没有科学依据或证明文件,当事人将未经科学论证的观点、现象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辽源市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吉林华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摘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种规格掺混肥料(1.规格型号:N-P2O5-K2O 26-14-16 总养分≥56%;2.规格型号:30-0-5 含氯),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吉林省参达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摘要:当事人生产的Ⅱ型B类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经抽样检测该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透光率、雾度、厚度极限偏差、厚度平均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4455-2019《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白山市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吉林市吉九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摘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种规格掺混肥料(1.通用BB肥掺混肥料规格型号:17-17-17(氮、磷、钾)总养分≥51%;2.玉米专用缓释掺混肥料规格型号:28-13-14(氮、磷、钾)总养分>55%),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丰县东丰镇实力种子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摘要:当事人销售的奥尔沃特+图形商标掺混肥料,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掺混肥料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总氮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20163-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辽源市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各类制售假劣农资、农资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xw/zyxw/202204/t20220406_843069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吉林省疫情期间第十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下一篇:吉林省疫情期间第九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