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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21年7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22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创设了歇业制度,详细规定了歇业的客观条件、期限、歇业备案要求及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的权利义务等有关内容。
《条例》第三十条及《细则》第四十至第四十三条对我国歇业登记制度进行全面规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歇业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仅限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而因自身投资决策、股东之间纠纷等自身主观因素造成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不能享受歇业权利。见《条例》第三十条和《细则》第四十条。
(二)歇业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条例》及《细则》对符合歇业条件的市场主体是否选择歇业不做强制规定,而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三)强制备案原则:《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不能享受歇业,只能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出市场。
(四)备案前的法定义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申请歇业、暂停营业前,应当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等事项,并履行完结其他法定义务。市场主体申请歇业时,需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承诺内容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违背承诺的,全体投资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五)歇业期限规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包括连续达到3年或累计歇业时间达到3年。3年期限届满,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歇业申请程序:《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细则》第四十一条及有关文书规范规定,市场主体申请歇业登记,应当经全体股东、全体合伙人、全体设立人、全体出资人一致表决同意。提交歇业登记申请后,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七)恢复营业程序规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实际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八)歇业期间的权利义务:一是歇业期间的市场主体若遇到适当的商机可开展经营活动,提前结束歇业状态,但应在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见《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细则》第四十二条。二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及时进行地址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见《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和《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三是延长歇业期限,但累计不能超过3年,而且要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见《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是市场主体备案歇业期限届满,或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要办理注销登记。见《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五是按时年报义务。《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