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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一般都会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易,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不统一,实践中,有的买家看中了中介介绍的房源后,绕过该中介直接和卖家订立购房合同,抑或是委托其他收费更低的中介来促成交易。那么,还要给原先的中介支付报酬吗?近日,广州花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中介服务费引发的购房纠纷,买卖双方“跳单”后,被中介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总计14万元中介服务费。
2019年10月,小章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加盟商甲公司以700万元的价格出售某别墅,该房源信息被挂在乙平台上。
2020年6月,小李通过乙平台看到该房源,便联系甲公司员工小赵。之后,小赵带小李看房,并通过微信与小李沟通房屋价款、中介费等事宜。
小李表示由于其已无购房名额,将以其母亲的名义购买房屋。随后,小章和小李在甲公司协商房屋买卖和中介费事宜,双方均同意以700万元的价格成交,但小章仅同意支付3万元中介费,小李仅同意支付7万元中介费,而甲公司要求买卖双方支付的中介费总额不低于11万元。最后因中介费未协商一致,双方当天未能签订合同。
小李从甲公司离开后,当即找到另一个中介丙公司为其母亲与小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亦是700万元,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母亲名下。甲公司得知之后,遂将小章和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各支付中介服务费7万元。
花都法院一审后判决,小章、小李分别向甲公司支付1万元、3万元中介服务费;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究竟甲公司和小章、小李之间是否存在中介合同关系?法院指出,甲公司将小章的房源信息发布在乙网络平台上,从而为小章联系到意向买家小李,并带小李实际查看了房屋,在小章与小李之间进行沟通、撮合,确定了房屋成交价,小李也自认最后帮助其母亲签订合同的丙公司仅提供了签订合同的服务,上述行为可以认定甲公司为小章和小李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并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小章、小李亦接受了上述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双方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小章、小李应否向甲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小章、小李在接受并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后,绕开甲公司,另行寻找丙公司直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成交价亦是甲公司协助磋商的价格,因此小章和小李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双方仍应向甲公司支付中介费。考虑到甲公司未最终协助小章与小李的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提供全部服务内容,因此法院根据甲公司的工作完成度,结合此前就中介费协商的数额,酌定小章支付1万元中介费,小李支付3万元中介费。
法官说法
“跳单”也要“买单”
“跳单”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居间服务领域,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等,跳过中介直接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经办法官指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不仅保障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