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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大的“鹅”也不能飞出法律之网

发布时间:2021-12-20 18:23:17 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12月1日,“加拿大鹅”就中国大陆地区退换货政策发布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据12月1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今年10月27日,上海的贾女士在国金中心商场“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型号为9512M的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贾女士称回家后发现衣服的商标绣错了,中心太阳处多绣了一根弧线。贾女士表示购衣时曾被店员要求签署“更换条款”,条款中显示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随后,“加拿大鹅”方面表示,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是中国区通用的条款。

   

  “加拿大鹅”的傲慢无礼态度,激怒了全国消费者,掀起了舆论声讨浪潮。在相关部门介入后,“加拿大鹅”才改变了态度,承认中国大陆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并发布公告,对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 “更换条款”中第一条的含义作出新解释,确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众所周知,产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退款,是基本的商业逻辑,也是再正常不过的合理要求,属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加拿大鹅”不允许消费者对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进行退货退款,显然直接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拿大鹅”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更换条款”中,单方面规定售卖的商品不能退货退款,这种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与消费者是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关系。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创造社会价值,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回馈商家,让其获得商业利润从而生存发展。商家需要凭借产品质量和品牌优势,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如果玩弄“店大欺客”的把戏,利用“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就会被消费者用脚投票,最终将落得个出局的结果。

   

  事实上,不论是中国本土企业,还是跨国企业,只要在中国经营,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基本底线,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前提。跨国企业既然看重庞大的中国市场,就得守中国规矩,容不得玩双标,歧视中国消费者。对企图飞出法律之网的企业,除了舆论批判外,更重要的是要亮出法律之剑,依法惩罚。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18-230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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