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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提升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民族宗教委、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景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2014年12月8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截至2020年2月1日已失效。该办法的实施,为提升景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控制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效果显著。为全面总结前期经验,及时跟进新形势下景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进一步落实景区食品安全责任,将景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有效控制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游客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旅游景区管理部门以及景区食品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也应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三、《办法》在落实景区食品安全多方责任有什么规定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景区运营管理者负管理责任、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景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提高景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是明确景区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市场监管、民族宗教、水利、文化和旅游、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三是强化行业协会责任。要求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将食品安全纳入行业规范的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景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办法》在食品全过程监管有哪些主要制度
一是强调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过程全面负责,要求景区食品经营者应当与自身经营食品能力相适应,不得超限量、超能力提供餐饮服务。
二是强化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营过程必须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原料采购、加工环节、人员管理等关口。
三是结合景区特点,明确景区限制经营食品种类。要求景区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无传统食用习惯或可能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野生菌类、野菜野果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禁止经营来源不明的动植物和长江流域、自然水域的野生鱼类;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的散装白酒等。要求景区食品经营者因季节性歇业需重新开业的,应当及时向景区运营管理者报告,歇业期间要定期对场所、设施进行养护,重新开业时,要开展自查自评,达到条件后再营业。
四是完善景区运营管理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其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食品经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督促景区食品经营者落实。同时应当按景区规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景区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景区举办大型活动的,增设了景区运营管理者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和应急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