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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管机制,督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明确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事制度“放管服”改革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地方属地监管责任。二是在监管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证照分离”改革后,一方面“宽进”使市场准入更加便捷,营商环境得到大幅改善,另一方面,“严管”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具体要求,需解决“宽进”与“严管”脱节的问题,以适应“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充分释放社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证后监管缺少可操作性的标准和规范。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近年来,市(州)局和基层所普遍反映应进一步明确证后监督检查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应用,突出规范性、简便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构建省、市、县三级证后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高质量发展。四是积极适应机构改革后面临新形势新职责新要求的需要。为充分发挥机构改革后新“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学习借鉴浙江、广东、辽宁等省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该办法具有规范性、统一性、操作性等特点。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不得拒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事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决定的情形。
(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六)商事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商事制度进行了系列改革,紧紧围绕“放管服”,坚持“宽进”与“严管”相结合,企业信用监管新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新型监管模式逐步形成。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强调,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省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等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
三、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简称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简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主要内容
(一)总的原则。证后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闭环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职责。证后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三)主要方法。证后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飞行检查等。
(四)组织与实施。对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例行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在落实组织承办单位、检查人员、时间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作出具体要求。
(五)检查内容。证后监督检查以告知承诺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为主要内容。统一了检查记录表,细化了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具体内容。
(六)检查结果处置。分类明确检查结果运用,落实整改问题到位,建立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