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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广告代言活动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1-11-06 22:31:34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规范广告代言人尤其是明星艺人的商业广告代言行为,提高代言合法合规意识,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印发<关于加强明星代言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广告代言人尤其是明星艺人商业广告代言行为作出如下提示:

  一、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代言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行业相关自律从业规范,坚持“正确导向、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公平竞争”,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代言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广告代言人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中作推荐、证明,不得在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综艺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广告代言人代言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广告代言人在代言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六、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时,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养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时,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代言活动中,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违背实际体验感受或者违背公众基本常识作推荐、证明。

  九、广告代言人代言商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商业广告代言人。

  十、广告代言人代言商品和服务,不得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代言。

  十一、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代言活动中,应根据代言合同约定,展示真实有效的身份,不得以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虚假身份欺骗消费者,谨慎使用混淆广告代言人身份的模糊称谓头衔。

  十二、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与服务广告,及专业性较强、风险较大的领域或行业,广告代言人应慎重选择、谨慎代言。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538/2021/11/5/3fc9a86490a6466690ad7d2b2fadf0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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