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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华为等20余家重点APP运营企业承诺,将严守用户个人隐私边界,保护用户公平交易权,不利用大数据“杀熟”,未经用户单独同意,不利用敏感个人信息进行线上精准营销和线下推销。(据10月22日人民网报道)
9月1日呱呱落地的《数据安全法》余音未了,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翩然欲至。中国互联网重镇深圳市的多家互联网企业率先公开承诺,既是共同塑造互联网晴朗空间的使命与担当,更是保护消费者数字消费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数字时代,总有人比你更了解你自己。一句戏谑之语,却反衬出消费者个人信息亟需法律强有力保护的迫切之意。立法酝酿三年之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破茧而出,无疑将补齐个人信息保护的“木桶短板”,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一道共同构筑起我国数字消费时代的三大法律支柱。
作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和重大社会问题回应上极具特色,消费者个人信息“私权”得到充分保护。比如,该法首次确立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由此,那些对消费者个人数字终端“不经同意”进行“反复读取相册”“24小时连续定位”等操作的移动应用,在充分尊重消费者个人信息告知权和同意权的法律约束下,终于到了偃旗息鼓、逐渐谢幕的时刻。数字消费时代,大数据“杀熟”如影随形,令人防不胜防。《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自动化决策”过程中,不得利用大数据给予消费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同时赋予消费者拒绝个性化推送、营销的权利。
数字生活中,让消费者时刻能看到透明运转的自己个人信息,更好地自主管控信息,更充分地了解信息有多少被分享及被如何使用,这是数字消费时代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充分保护,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初衷与本意。当个人信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得到合理流动,海量的数据红利被充分释放,数字消费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真正实现。
建立数字消费时代的安全屏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得到全面真正保护,还需要社会各界首先是网络平台企业要出实招、动真格。改变已初见端倪。近期,阿里巴巴发布《依法加强消费者订单中敏感信息保护的公告》,京东出台《JD用户订单隐私安全方案》,抖音电商运营团队宣布启动消费者隐私数据加密项目,腾讯将成立“个人信息保护外部监督委员会”,并公开招募委员会成员。随着愈来愈多个人信息处理者搭建起了各自的信息加密、安全交换、脱敏、过滤、分类治理、安全管控等数据安全生态体系,安全消费的数字时代方能真正到来。
当然,创建个人信息的安全环境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尽早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配套细则和标准,加快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同时,生活在数字时代的消费者要首先知晓自己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将被互联网“精准画像”的信息权利掌握在自己手里,洞悉之后自主决定,让“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使用协议”不再成为一句数字时代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