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费者贺女士在网购时就遇到了霸王条款。
贺女士下单网购4件衣服,共计576元,后来觉得发货时间长,在尚未发货的情况下,向商家提出退货,商家以店铺内商品页面中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不予退货。在双方协商无果后,贺女士向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投诉。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该网店内部分商品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字样,但所售商品均为家居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要塞分会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店堂告示“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视为无效。
要塞分会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普法教育,提醒当事人要学法用法、守法经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告诫其不可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不得剥夺和限制消费者享有的退货权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全额退还货款。
该店经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