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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七市消保委联合发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21-10-29 21:42:50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下已进入了住宅装修的消费高峰期,针对装修行业中部分经营主体资质欠缺、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芜湖市消保委通过“消费维权区域一体化”合作机制,联合芜湖市住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及安庆、马鞍山、黄山、宣城、铜陵、池州市消保委共同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装修服务之前、之中、之后三个阶段注意可能存在的消费陷阱,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装修服务前,应“理性选择”   (一)谨慎选择,注重资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但现实中,仍存在相当一部分无营业执照、无相关证书、无经营场地的“三无”施工队从事经营活动,不仅扰乱了家装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安全方面的隐患。所以,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单位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可靠、服务优良的企业,并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该单位是否按时参加企业年报、有无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一些家装网站了解该单位的口碑、知名度和信誉度等情况,有条件的还可到施工装修现场参观、考察,务必对装修单位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二)勿信宣传,审查合同

     消费者应理性对待装修单位所开展的促销活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货比三家,避免冲动消费。需注意保留促销宣传单页等证据,并将经营者承诺的优惠条件(如“一口价”、“拎包入住”、“定金可退”等)予以细化并写入正式合同后再签约付款。签订合同时,应尽量使用已在本地相关部门备案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或与之内容相同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应明确、详细、可操作,如:必须标明装修涉及材料的品牌、型号,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表述代替;如果委托装修单位选择建材的话,要妥善保存该单位提供的预选材料样品,以便日后检查对照;要详细注明施工工期、质量要求、装修材料明细、产品质量合格证、验收程序等易产生纠纷的事项;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明确工程延期等情况的违约金等。

  

   二、装修服务中,应“跟踪了解”   (一)增减项目,心中有数   消费者要根据自己的户型特点,先将需要装修的项目分别列出,在确定装修方案时要明确方案内容,看清合同中各个项目是否在方案内,并逐一对照核实,避免随意的增减项,防止装修单位的乱收费或缩水行为。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更改或者经营者的新承诺,消费者应要求把更改和承诺的内容形成文字并双方签字确认,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消费者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以备后续出现纠纷时维权使用。   (二)跟踪施工,严格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消费者应着重关注装修单位以下几方面进程:   1. 住宅装饰装修需要进行结构改造的,必须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不能擅自拆改承重墙和在承重墙上开门洞,不能破坏原防水层和拆改阳台。   (2)梁柱是用来支撑上层楼板的,绝不能拆除或改造。   2.消费者应跟踪了解装修单位有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工程报价、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进行施工,随时与装修单位进行沟通,并作阶段性验收。 

     3.装修工程竣工后,对完工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视为合格工程交付,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三、装修服务后,应“有效维权”   (一)签订协议,保障维修   装修房屋中的有些瑕疵不会在短期内显现,为保障今后出现装修质量问题时能够顺利得以解决,消费者要与装修单位签订工程保修协议书,明确保修项目、保修期限等相关事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消费者与装修单位签订工程保修协议书时要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以保证家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也可以同装修单位协商一致后,延长相应的保修期,扩大保修的范围。   (二)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要注意对装修现场的监工,仔细检查装修材料以及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拍照,固定证据,特别是装修单位负责购买、安装的材料和产品,一定要仔细核对品牌、型号等信息,防止装修单位偷梁换柱。装修完毕后,消费者应及时验收,进行室内空气检测,要做到验收合格后再结算余款。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的情况,应及时与装修单位协商解决,或保存合同、票据、照片、视频等证据向消保委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向法院起诉,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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