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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2021年8月30日-9月6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业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疾控中心等省直有关单位,采用领导访谈、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含明查暗访)等评价方式,对广州市、深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进行了省级初评。
经综合评价,广州市、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创建工作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结合,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强化风险防控、打造食品安全示范亮点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均能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四个最严”和党政同责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标准,通过了省级初评,示范作用明显,有力提升了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省级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1年9月8日至9月22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向省食安办反馈意见建议。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严禁提供虚假、不实等信息。
电话:020-87073196、87073502(传真);
邮箱:gdsjj_luojun@gd.gov.cn;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10620。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