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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学位没了,风险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1-09-04 13:49:22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对于望子成龙的家长来说,孩子去哪里上学是买房、生娃前就要慎重考虑的家庭大事。然而,随着城市规划发展,有家长购置房产后,却遭遇学校迁址的变故,想要退房时才发现无处“说理”。类似购房的风险,该由哪方担责?

   

  案例回顾

  买房后发现“学位”没了,买家诉至法院

   

  林某的儿子升读幼儿园中班时,为了让孩子获得入读省一级小学的资格,林某萌生了购买“学区房”的想法。经过反复对比,林某相中了一套二手房。这套房位于某省一级小学的地段,据林某住在附近的朋友说,户籍在该地段的学龄儿童一般能直接入读该小学。

   

  1月初,林某与业主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约400万元。按合同约定,林某需一次性支付三成购房款作为首期,余下七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向王某支付。签订合同后次月,林某向王某支付了首期款项,并与王某完成过户手续。

   

  然而,就在林某付款后不久,该省一级小学发布通知,称学校所处地段在一年前发现有明清古墓葬文物,按工作计划,该校将来需要整校迁移。林某闻讯后如遭晴天霹雳,随即以“情势变更”为由向王某要求解除合同,遭王某拒绝后,林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然而令林某始料未及的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再次上诉,但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连线民法典

  买家须接受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特殊条件所导致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越秀区登峰街社区法律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黄斌对“学区房”“学位房”购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解读。本案中,王某出售房屋的权属不存在瑕疵、没有“一屋二卖”行为、没有隐瞒房屋是否存在影响买受人购买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配合买受人完成交易过户,已履行出卖人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林某必须接受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特殊条件所导致的“风险”,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不能转嫁给出售方。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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