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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1 03:10:16 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实现了省、市、县三级政府全覆盖,有效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但是,制度实施中还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刚性约束有待增强、整体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准确把握《实施细则》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等方式,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创新性和突破性规定,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认真抓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要紧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这一总目标,着力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审查机制”要求,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促进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件”)明确的制度框架和基本规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与《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做好衔接。要聚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要加强与国际通行竞争规则对接,有效规范和保护公平竞争,优化国内竞争环境,为深入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有力支持。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初印发的工作要点,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召集人”规定,重新调整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地)政府要由分管市长(专员)担任召集人,县(市、区)政府要由分管县长(市长、区长)担任召集人,并于2021年9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二是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和程序。各地各部门应当优化审查方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可结合实际推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或者复审。要规范审查基本流程,明确审查结论,完善征求意见程序。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咨询提供便利。可建立重大措施会审机制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审查机制,提升政策措施审查效能,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制度落地落实。要完善争议协调机制,优化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定期评估清理机制。三是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在执行原有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中新增加的涉及“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招投标”“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提供或扣留各类保证金”“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强制企业转让技术”“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置不合理项目库资格库”等内容重点关注、重点审查,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四是慎重适用例外规定。为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实施细则》在例外规定中增加了“科技安全”“公共卫生健康安全”“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内容。各地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慎重适用例外规定。五是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实施细则》以专章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作出规定,与《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有机衔接,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的阶段和环节,细化优先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具体情形,对第三方评估结果的运用及经费保障作出规定。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是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本地本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审。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所在地同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该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三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发34号文件和《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决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众号、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细则》,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大推广引导力度。要尽快了解和掌握修订的主要内容,将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责任追究、组织领导等方面的新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实施细则》的指导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要强化宣传普及,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积极开展、市场主体关注、社会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各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培训辅导,指导本辖区政策制定机关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三是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机制,可采取培训班、专家服务等方式,开展“上门式”“订单式”“实战式”培训,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

  

  六、强化协作联动。各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司法、税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合力,共同贯彻落实好《实施细则》。要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的指导意见》(黑竞审联办发〔2020〕12号)规定,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调研等工作,切实为优化我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链接:http://xinjiang.ipraction.gov.cn/article/zcfg/202107/349420.html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1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894&t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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