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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31 22:54:59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粤市监〔202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和省药品监管局决定于2021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总体要求

  各地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5%,对以下重点监管领域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对公安刑事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粤公通字〔2020〕97号)办理,不列入本次随机抽查范围。

  根据以上基本抽查比例要求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级工作重点,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制定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合理确定市、县的任务分配。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随机监督检查,并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情况进行指导。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

  抽查中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依规处理。一是对环境检(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罚处理。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情节严重,拟予以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应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机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后应及时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逐级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失实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四是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判定后将案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附件1)送达当事人(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予以处罚,处罚结果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逐级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联动配合,联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公安部门应当依职责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后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要求,依法撤销其资质,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同时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实施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建材(钢筋)、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建材(钢筋)、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查处,并逐级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查工作实施安排

  本次抽查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一)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自查自纠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全省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务必于2021年8月6日前按照《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在监督抽查中,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发挥部门监管优势,落实抽查工作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发挥资质能力管理和行业主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地要制定本地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10月中旬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三)加强信用惩戒,落实抽查结果公示制度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改正)并依法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对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部署的抽查任务及时予以办理或配合。此外,有条件的市相关部门可列支经费配备必要的技术专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APP”。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领域从业人员的约谈和警示教育。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于2021年8月6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相关领域的年度联合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0月20日前报送《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4)。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工作计划中应包括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抽查领域、比例、数量以及被抽查机构名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郭廷洲,020-38835927,gdsjj_guotingzhou@gd.gov.cn;

  省公安厅:张修远,020-83110634;

  省自然资源厅:杨红漫 ,020-83629135;

  省生态环境厅:刘慧杰,020-87532077,王顺强,020-85266620;

  省水利厅:王辉,020-38356084;

  省药品监管局:曾繁丰,020-37885607。

       点击下载:附件1-4.docx

  1.生态环境局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

  2.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3.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4.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448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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