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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灯具及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工作由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威凯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承担。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本次共对146家企业生产的室内照明灯具、户外照明用灯具及装置、装饰用灯、特殊用途灯具及照明装置、电光源/灯具及照明装置零件、其他灯具及照明装置等6类230款灯具及照明装置产品质量开展了监督抽查,涉及我省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惠州、江门、揭阳、中山等8个地市以及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江苏、江西、山东等7个省(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次抽查重点对标记、结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接地规定、外部接线与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耐热、耐火和耐起痕、谐波电流、骚扰电压等2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发现65家企业生产的82款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有:标记、结构、防触电保护、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及防尘、防异物和防水等12个项目。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
对本次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一是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售出产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二是通知本省的同一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或依法处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三是整改后拟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需更换产品包装或者作出产品合格承诺标示;四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诺整改合格的产品实施定期跟踪抽查;五是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记入质量监管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动采取下架或者其他措施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