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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反映。
电话:028-8660760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四川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附件四川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四川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管理、推广、应用等方面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农业标准化体系,提高四川省农业标准的制(修)订水平,成立四川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标委会”)。
第三条 农业标委会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建立,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在农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农业系列标准的总体规划、设计、研究;组织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复审、宣贯、培训、推广应用;并从事农业标准化科研项目、基础标准、专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前期研究工作等。农业标委会印章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农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四川省农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关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修改建议;
(二)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健全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的提出、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三)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指导行业协会、团体、企业等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制;
(四)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研究分析;
(五)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开展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农业标委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
(二)指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等,并按《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当年农业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条 农业标委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职
责。
(二)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七条 农业标委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受主任委员委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二)协助主任委员完成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农业标委会委员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家、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农业标委会秘书长职责:
履行标委会职责,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农业标委会副秘书长职责:
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农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生产、经营、使用、消费、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二条 农业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根据标准化发展需要,可聘请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组。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顾问、秘书长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任期3年。
第十三条 农业标委会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应重新推荐人选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聘任。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农业标委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会议,无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农业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农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的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农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和标准化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农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或重点科研院所;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工作经验,主导或参与起草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将秘书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经费和办公条件及专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农业标委会顾问由农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能够为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农业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农业标委会提出方案,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农业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农业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农业标委会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制(修)订标准要求,提出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下达计划,指导、督促主要编制单位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要编制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在对征求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农业标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均可。会审需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并附审查意见后。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农业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农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农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农业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农业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标准化项目经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农业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购买、打印、复印相关标准和资料;
(三)对制修订标准、专项课题研究等提供的补助;
(四)参加本专业领域的有关培训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三十三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四条 农业标委会秘书处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上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