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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21 23:01:41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反映。

  电话:028-8660760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四川省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及章程草案

   

   

   

   

   

   

  附件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届委员组成建议名单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主任委员/委员

  刘刚

  上海化工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2

  副主任委员/委员

  游戎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副所长/高工 

  3

  副主任委员

  邓利民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副院长/正高

  4

  秘书长/委员

  王晓云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主任/ 高工

  5

  副秘书长/委员

  李肖锋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主任/ 正高

  6

  副秘书长/委员

  张愚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主任/ 高工

  7

  委员

  高立新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成都天然气化工总厂

  副院长/ 高工

  8

  委员

  谭龙华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副科长/ 高工

  9

  委员

  李静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

  院长/高工

  10

  委员

  李文艺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成都天然气化工总厂

  一级安全工程师/高工

  11

  委员

  兰小平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成都天然气化工总厂

  副总工程师/

  高工

  12

  委员

  史险峰

  成都普瑞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高工

  13

  委员

  谢友才

  四川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工

  14

  委员

  王少楠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正高

  15

  委员

  刘心强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高工

  16

  委员

  蔡荣富

  成都开飞高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技术中心经理

  /工程师

  17

  委员

  王永红

  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

  副部长/工程师

  18

  委员

  石晓爽

  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副院长/高工

  19

  委员

  王霓

  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副所长兼总工

  /正高

  20

  委员

  廖宣成

  自贡检验检测院

  副部长/高工

  21

  委员

  黄定芳

  自贡检验检测院

  副部长/高工

  22

  委员

  何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23

  委员

  江虎成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副总/

  工程师

  24

  委员

  吴宇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总工/高工

  25

  委员

  王建东

  中蓝晨光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信息师/

  正高

  26

  委员

  何文华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部长/高工

  27

  委员

  竺美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副主任/高工

  28

  委员

  侯映天

  西南交大交通安全技术研究院

  主任/高工

  29

  委员

  蒯念生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所长/高工

  30

  委员

  吕沈江

  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副总/高工

  31

  委员

  曹静

  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高工

  32

  委员

  李忠惠

  四川省地质调查院

  副主任/正高

  33

  委员

  金立新

  四川省地质调查院

  主任/正高

  34

  委员

  沈益民

  成都工业学院

  教授

  35

  委员

  周海波

  四川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秘书长/高工

  36

  委员

  吴天

  四川能投售电有限责任公司

  主管

  37

  委员

  谢振伟

  四川省川环源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工

  38

  委员

  庞强

  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运营副总

  39

  委员

  庄永忠

  四川鼎安华智慧物联网有限公司

  副总/高工

  40

  委员

  赵幼梅

  四川西陇化学科学有限公司

  副经理/工程师 

  41

  委员

  刘桂林

  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长

  42

  委员

  百礼太

  四川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

  43

  委员

  刘勇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副主任/高工

  44

  委员

  廖燕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副主任/高工

  45

  委员

  丁琳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副主任/高工

  46

  委员

  肖云

  四川能投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

  总监/高工

  47

  委员

    兰中祥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部长/高工

  48

  委员

  张生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部长/高工

  49

  委员

  陈思

  成都成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

  50

  委员

  罗勤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天然气研究院

  正高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危化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危化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化标委会是四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组建,在化学工业及相关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标委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危化标委会是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的从事化学工业及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化工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组织有关标准的审查、宣贯、复审;开展有关化工标准化的科学研究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四条 危化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化工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化工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二)提出化工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关于化工地方、行业等标准的修改建议;

  (三)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化工标准体系,开展地方标准的提出、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化工团体标准、化工企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和抽查评价等工作;

  (五)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化工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研究分析;

  (六)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化工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七)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化工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机构组织

  第五条 危化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生产、经营、使用、消费、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六条  危化标委会委员组成不少于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危化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对于长期从事化工专业或相关领域工作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危化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危化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危化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危化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危化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条  危化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由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危化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危化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危化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具体职责由《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危化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危化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要求参加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危化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反馈相关标准实施情况;

  (六)参加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危化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七)承担危化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八)危化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危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危化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不得超过5人,由危化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危化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危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危化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按危化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危化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计划等。危化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危化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危化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危化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危化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  换届、调整

  第十八条  危化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危化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危化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危化标委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危化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危化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危化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危化标委会印章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化标委会应每年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危化标委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危化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危化标委会或委员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危化标委会可以成立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管理参照本《章程》执行,危化标委会负责指导下设分标委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危化标委会应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不得对外从事推荐、评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危化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1/4/21/081dc0627bf24416af88a334fc67634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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