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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4-06 23:54:21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4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900号)、《关于对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044号)、《关于对1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248号),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和2家经营企业和1家个体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师范大学赛罕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一楼东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6日;抽样基数:16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检验机构: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师范大学赛罕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一楼东餐厅经营的芹菜农残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师范大学赛罕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一楼东餐厅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呼和浩特市利广粮油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宝世利菜籽油;生产日期:2020年07月29日;抽样基数:60瓶;检验不合格项目: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检验机构: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利广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宝世利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2元;2.罚款50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利广粮油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内蒙古工业大学思源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宝世利菜籽油;生产日期:2020年07月29日;抽样基数:60瓶;检验不合格项目: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检验机构: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工业大学思源餐厅购进的宝世利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宝世利菜籽油46瓶;2.并处罚款5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工业大学思源餐厅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扎兰屯市桂鑫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蜂蜜山楂;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6日;抽样基数:5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机构: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扎兰屯市桂鑫超市经营的蜂蜜山楂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扎兰屯市桂鑫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104/t20210401_236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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