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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反垄断成为遏制“大数据杀熟”利器

发布时间:2021-03-18 14:47:35 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在网上购物、点外卖、订机票,往往会员的价格比非会员高,老会员的价格比新会员高。这就是典型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大数据杀熟”问题日益凸显。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做过的调查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 “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大数据杀熟”背后,平台的如意算盘打得哗哗响。在平台看来,老会员属于存量用户,对平台已经形成一定的品牌黏性和消费刚需。新会员、非会员则是需要拉拢的增量用户,实施价格优惠有助于拓展市场份额。但这种“杀熟”的销售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也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事实上,2019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就已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制。2020年10月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然而,“大数据杀熟”却禁而不绝,甚至成为公开的潜规则。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违法成本过低。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大数据杀熟”,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这看似严厉,但对于身价动辄千亿的互联网平台来说,无异于“罚酒三杯”。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数据杀熟”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不过,由于“大数据杀熟”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消费者维权面临现实的举证难题。面对质疑,平台方往往辩称系营销活动导致价差,或是随机发放补贴不同,并未有意区别对待用户。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多消费者即使感觉就是被杀熟,也只能不了了之。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遏制“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新的法治视角。《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差别待遇。此次《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大数据杀熟”。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调查,无疑比消费者个体取证维权更具优势。一旦平台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重磅处罚,有望成为反杀“大数据杀熟”的利器。

   

  “科技向善”的理念,逐渐成为业界共识。须知,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善用法治力量,才能倒逼互联网平台用好大数据,激发科技向上向善的动能,让消费者免于被算法“算计”,让算法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18-20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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