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消费者药品选购安全警示(二)

发布时间:2021-03-18 11:35:33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

 什么是劣药?哪些情形的药品属于劣药?

  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称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什么是“假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药品时要在合法正规的药店购买,留意有效期,保留消费凭证。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xfts/202012/t20201223_236114.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