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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2020年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工作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依据《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次共对123家企业生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箱等6类237款消防器材产品质量开展了监督抽查,涉及我省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10个地市以及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等7个省(直辖市)。
本次抽查重点对总质量、灭火剂充装量、20℃喷射性能试验、干粉灭火器振撞后的喷射试验、灭B类火性能、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密封性能、外观质量、开启高度、螺纹、进水口连接尺寸、水枪结构要求、表面质量、耐水压强度、抗跌落性能、基本尺寸、水压性能等8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发现43家企业生产的51款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有:“主要部件性能”“外壳防护等级”“内径”“接地保护”“基本功能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附着强度”“热空气老化性能”“气候环境耐受性能”“机械环境耐受性能”“转换电压性能”“爆破试验”“密封性能”“抗跌落性能”“材料”“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充、放电性能”“爆破试验”“长度”“材料”“外观质量”“灭火剂充装量”“灭B类火性能”“水压性能”等。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
对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一是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售出产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二是通知本省的同一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或依法处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三是整改后拟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需更换产品包装或者作出产品合格承诺标示;四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诺整改合格的产品实施定期跟踪抽查;五是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记入质量监管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动采取下架或者其他措施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