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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3-18 11:47:16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第58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乌梅(凉果类)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抽平台抽检的标称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乌梅(凉果类)”(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650830004,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亮蓝、苋菜红和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2.罚款37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行处字〔2021〕17号)

  二、标称潮州市潮安区正大食品厂生产的无花果(话化类)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抽平台抽检的徐州念念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正大食品厂生产的“无花果(话化类)”(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650830028,规格型号:8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潮州市潮安区正大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潮州市潮安区正大食品厂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安市监庵处字〔2021〕2008号)

  三、标称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李果(凉果类)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抽平台抽检的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优之慕食品店经营的、标称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李果(凉果类)”(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650830015,规格型号:208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8日)亮蓝和苋菜红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90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行处字〔2021〕011号)

  四、揭西县凤江邱旋山庄食品商行经营的标称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话梅(话化类)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抽平台抽检的揭西县凤江邱旋山庄食品商行经营的、标称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话梅(话化类)”(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650830011,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7日)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揭西县凤江邱旋山庄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揭西县凤江邱旋山庄食品商行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不予处字〔2021〕02号)

  (三)经查,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凤枚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2.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行处字〔2021〕19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243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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