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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司法局、晋中市信访局、晋中市营商环境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
《规定》指出,对于市场监管领域利用投诉(举报)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要发现和搜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规定》明确,对于投诉(举报)人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的、短时间内以相同或相似事由多次向同一辖区内不同经营者提起投诉(举报)的、未购买商品和服务而以广告宣传和标签标识等存在轻微违法为由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不予受理。
《规定》指出,对于以信访和行政复议形式提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将由司法和信访部门依法办理。对于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严厉打击。
鉴于网络投诉等诸多投诉方式的普及,一些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逐渐呈现职业化特点,给基层站所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此,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事宜的处理方式亟待规范。《规定》出台有利于为基层站所的实际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导方法,有利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更有利于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杨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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