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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23 08:34:12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网讯(记者 杨苑)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提醒告知书,规范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销售产品及销售行为,全文如下: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标准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二、严格进货检查验收

  1、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购进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时,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销售商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并索证索票、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日期、车型、品牌型号、流向等。

  2、查验合格证。新标准实施后,在售车型的合格证中应标注GB 17761-2018、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三个标准,锂电车型的合格证还应标注GB 43854-2024标准。只标注GB 17761-2018一个标准的车型,应进一步查询CCC认证信息,确保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3、查验充电器。2024年11月1日起,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售卖。如何判断是否为车载式的充电车型,可直接查看合格证上标明的充电方式为“分离式”还是之前的“车载式”,也可查看充电器是否固定在车上,若合格证标明充电方式为“车载式”或者充电器固定在车上的充电车型为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货和销售。

  4、查验控制器。核对生产厂家、电压、型号等信息,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一致。

  5、查验锂电池。2024年11月1日起,在售锂电车型的锂电池,需满足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电池标识上的执行标准和标称电压,锂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得超过48V。

  三、严格核实CCC认证信息

  电动自行车显著位置(一般在车头位置)应贴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也可通过关注“国家认监委”公众号,点击底部“公众查询”—“认监委统一查询平台”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子查询模块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要认真核对产品合格证上“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商标”“型号”“CCC证书编号”信息,与网站查询信息是否一致,以及证书状态是否为“有效”。如网站查询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一致,且证书状态为“有效”,即进货产品为已获CCC认证的合格产品;如网站查询不到任何信息,或查询到的信息与合格证不一致,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证书“暂停”和“撤销”时,或产品生产日期在证书“暂停”期间和“撤销”之后的,均为未获取CCC认证的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货和销售。

  四、严格待销车辆的规范性管理

  销售门店现场摆放、存放的电动自行车应视为待销售车辆,获得CCC认证且各项质量指标与合格证信息一致。不得以非卖品、展示品、临时存放等名义在门店摆放、存放“非标”车辆。

  五、严格待销车辆的合法性管理

  销售门店应当守法经营,主动公开承诺“拒绝非法改装”,不得进行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采取可追溯、可备查的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符合最新标准要求且已获取有效认证证书,并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认真遵守提醒告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沐贞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147/480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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