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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哥”为博女主播欢心,委托专业代刷赊账打赏五万元。可一腔热情后,“大哥”也因“实力”不允许,“翻脸”不认赊账代刷费用。当虚拟世界的愉悦遭遇现实的冰冷,“榜一大哥”风光无限背后的辛酸究竟应该由谁买单?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阿杰(化名)曾是一位出手阔绰的“榜一大哥”,多次在主播小柳(化名)的直播间豪掷千金。期间,阿杰为了保住“榜一”大哥的位置,在网上结识从事专业代刷的阿伟(化名),二人微信约定,以低廉的价格在小柳直播间代刷礼物并定期结账。经过不断刷礼物,阿杰以为就能和主播奔现交往。当小柳拒绝了他的“恋爱”请求后,阿杰才幡然醒悟,从此不在直播间“逗留”。
经结算,阿伟代阿杰在直播间总共打赏人民币五万元,可阿杰一直拖欠未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后,阿伟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本案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基于彼此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原告阿伟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与被告阿杰就合同款项进行明确结算,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故判决被告阿杰五日内支付原告阿伟合同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打赏主播属于自愿赠予行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理性消费,适度消费。若在自己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找他人帮忙代刷,且双方就代刷的单价、数量都进行了约定并结算,可以认定消费人员和代刷人员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消费人员应当支付代刷人员相应合同款项。(李晓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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