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消费者刘先生通过省电视台经济广播栏目组向省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24年3月23日在快手平台看中一台带爬行档拖拉机,总价46200元,运费自理。和经营者达成协议后,刘先生分2次通过微信交付了定金和尾款以及运费。可是消费者不能接受的是,拖拉机运回次日就发生质量问题,且在购买过程中经营者承诺的TB型号、70L油箱和3铧犁动力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消费者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协通过消费者提供的电话联系到经营者,向经营者宣讲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后,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承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退款,消费者承担运费。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之规定,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甘肃省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