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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以“水军”未完成“刷单”业务要求退款 法院: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24-11-09 08:22:2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出钱让别人给自家网店商品刷销量,未达到业务要求能否要求对方退款?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依法裁定双方以“刷单”方式制造虚假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驳回原告诉求。

  赵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为提高网店销量,2022年6月,赵某陆续给承接“刷单”业务的陈某转账,委托陈某给网店相关商品刷销量,双方商定了刷单价格和数量。后来,赵某发现自己给陈某转账了29922.2元,但陈某完成的刷单价值仅有13913元,双方约定的刷单量并未完成,余下16009.2元未刷单,故赵某要求陈某退还未完成刷单的相应费用。遭到陈某拒绝后,赵某起诉至禹州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攫取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原告所诉及被告辩称的事实,双方都认可通过“刷单”方式制造虚假交易的行为,争议焦点仅为款项往来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原告为获取不真实的商誉和销量,被告以此赚取相应的报酬,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熠博 赵予华)

  法官说法

  “刷单”是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商家的销量和信用评价的非法行为,其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认同“刷单”行为的存在,可以认定双方在主观上都存在通过这一不合规手段达到相应目的的意识,因此原告向被告的转款系不法给付的款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商业竞争需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广大商家要注意,“刷单”行为不仅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07_46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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