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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24-10-29 05:28:38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将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鑫恒达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7月1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鑫恒达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64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鑫恒达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车速防篡改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兆文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5月15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兆文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483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兆文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和车速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云首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8月5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通辽市云首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72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8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辽市云首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的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达拉特旗小鸟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达拉特旗小鸟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台并处罚没款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4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达拉特旗小鸟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的问题,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准格尔旗小刀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7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准格尔旗小刀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人民币2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22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准格尔旗小刀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经检验,被检验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准格尔旗张雷摩托车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8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准格尔旗张雷摩托车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22日,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张雷摩托车服务中心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康巴什区大鹿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案

  2024年7月19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对康巴什区大鹿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法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31日,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康巴什区大鹿电动车专卖店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一辆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位置为拆开状态,车辆运行状态下,警报未发出提示音。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杭锦旗锡尼二军摩托车修配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案

  2024年7月25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锦旗锡尼二军摩托修配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辆并处罚款31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8日,杭锦旗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杭锦旗锡尼二军摩托车修配店内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标示的外观在座椅、座椅下、座椅后、控制器型号均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从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杭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杭锦旗独贵塔拉丁利平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2024年8月19日,杭锦旗市场监管局对杭锦旗独贵塔拉丁利平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405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8日,杭锦旗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杭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拉尔区达远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海拉尔区达远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罚没款68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7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依法对海拉尔区达远电动车商行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种种问题严重威胁到公众安全,通过查办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让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在经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避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效防范出现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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