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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先票后付”,能否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发布时间:2024-10-29 05:10:46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的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方再支付相应的款项。若收款方未开发票,付款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就某项目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该项目设计工作,双方明确了设计面积、总设计费用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还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需提供与当期请款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工作,完成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并获合格通过。因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催促,被告仍未将所有设计费支付完毕,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尚欠的41万余元的设计费及逾期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及提交相关资料再付款,被告能否以此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服务合同》系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全部的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合格,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另因原、被告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的主合同义务为支付设计费,原告的主合同义务为交付设计成果,而开具发票及提交相关资料,仅是原告在接收被告设计费时应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被告不应以此为由拒付设计费。最终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款41万余元及相应的违约金。(陆嘉琪 黄淑清)

  法官后语

  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拟定“先票后款”条款,即开具发票为付款的前置程序。该约定虽然为工程实务中的惯例,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与承包人开具发票义务系,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审查合同约定的内容,警惕“先票后款”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亦应恪守公平和诚信原则,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28_459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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