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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车网络平台买到人为故障电动汽车

发布时间:2024-10-26 09:39:1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家住安徽合肥的关某在二手车网络平台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提车后车辆充电出现故障。经查属于人为磕碰导致底盘及电池包受损,不属于质保范围,自费更换费用高达11万余元,关某要求退车未果后提起诉讼。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平台二手电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出卖人退还原告全部购车款。

  2023年3月5日,原告关某在某二手车网络平台购买被告刘某挂牌销售的某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关某通过该平台的一对一远程视频验车软件,与刘某配偶张某进行视频连线并验车,该视频同步上传至平台后台。3月10日,车辆从河南省濮阳市运至合肥市,关某提车并支付74854元。当晚,关某给车辆充电,次日凌晨,车辆提醒“请检查动力系统,E功能受限”,关某反馈至平台。

  关某第一时间将车送至某品牌4S店,检查为电池包故障。4S店称因车辆自身原因可以质保,免费更换电池包,厂家同意后即可更换。几天后,关某将车辆所有权由刘某变更至其名下,不料4S店经检查后发现车辆故障乃人为磕碰导致底盘及电池包受损,不属于质保范围,无法免费更换,只能自费更换,费用为11万余元。关某提交的线上验车视频可以看出,该车在刘某处时车辆底盘即存在一小孔洞。关某反馈平台要求退车未果,遂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74854元;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4000元、误工费2000元;被告向原告赔偿三倍购车款21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关某所购某品牌电动汽车,系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刘某配偶张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通过某二手车平台转卖给关某,双方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主体,在某二手车平台的一对一验车视频连线时明确告知车辆无任何瑕疵,验车视频同步上传平台,但通过该视频可以看到车辆底盘在张某处即存在孔洞,该孔洞在关某接收车辆后未能及时检验出系人为所致的非售后保修范围的质量瑕疵,在超过平台承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出卖人对其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故对关某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

  庭审中,在刘某同意退车的情况下,关某自愿放弃差旅费、误工费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刘某退还原告关某购车款74854元;原告关某于刘某退还款项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车辆并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刘某承担。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电动汽车属于大件耐用品,消费者在常规检查中很难发现一些小瑕疵。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在购买商品,尤其涉及二手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和说明书,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这种新兴产品,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欺骗和误导,并及时维权。

  同时,新能源汽车销售者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诚信规范经营,在销售中,如实、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于圣云)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22_459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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