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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澳白珍珠到手却成Akoya,商家是发错货还是故意欺诈?

发布时间:2024-10-26 10:09:2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网购收到的商品和下单购买的商品不一致,一些商家会解释为“发错货”,以逃避三倍赔偿责任,那么应如何区分发错货行为与欺诈行为?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串澳白珍珠项链,收到货后发现随货附带的证书里仅标明“海水珍珠”,未明确珍珠种类。原告心存疑惑,将项链送检,鉴定结果显示项链为Akoya珍珠。被告对此的解释是发错货。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珍珠网店浏览并下单购买了一串珍珠项链,支付价款17999.92元。下单前,原告与客服聊天进行了选货,确认商品是澳白珍珠项链(澳白即澳洲南洋白珠的简称),涉案商品链接及详情页也明确介绍该款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8月5日,原告签收了快递,发现商品所附鉴定证书为“国检证书”,鉴定结果为“海水珍珠”,未载明珍珠种类为“澳白”。原告收货后当即提交退货申请,申请理由为“商品成分描述不符”,被告同意了退货申请。原告未退货而是将项链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该项链为Akoya珍珠项链(Akoya珍珠为日本海水珍珠一种,与澳白珍珠同为海水珍珠)。8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项链已送去鉴定。8月20日,原告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专业知识以假充真,存在欺诈故意,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邮寄费用。

  被告辩称,其因店铺繁忙才将两款无明显区别的项链错发,并且错发的Akoya珍珠项链比原告下单购买的澳白珍珠项链价格更贵,该Akoya珍珠项链还有日本真科研证书(但该证书在发货时漏发,随包裹发货的为“国检证书”),所以不存在故意欺诈,仅属于合同履行瑕疵。被告还提交了员工作为证人的证言、店铺对该员工的罚款函等证据,证明确系发错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还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当退货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商品与原告下单购买的商品不符,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行为不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

  首先,原告在8月5日收货当日便以“商品成分描述不符”为由申请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并未即时采取“查监控”等核对是否存在发错货情形的有关措施;在后续8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商品送去做鉴定、8月20日原告告知经鉴定不是澳白珍珠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及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在此期间被告就核实是否发错货采取过“查监控”等核对及补救举措;直到9月13日被告查监控才发现“员工打包错误”,但仍未提交涉及“查监控”的有关证据。

  此外,被告作为销售高档珍珠的专业店铺,对发货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被告辩称的“发错货”不仅仅表现为涉案商品本身“发错”,而且还存在既错误地附带了国检证书又漏发了日本真科研证书的同时并存状态,有违其对普通消费者作出的“专柜包装”承诺的认知,被告也未能对“货”“证”均不符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综合审查在案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本案证人作为被告经营店铺的员工,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被告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罚款函等均系在被告9月13日给原告留言“工人打包的时候打包错了”之后形成,虽是多份证据,但证明内容同一,且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提出异议,法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综上,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发错货”,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三倍赔偿

  欺诈,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知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做出了涉案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的明确承诺,且被告在原告挑选商品咨询过程中进一步承诺所售涉案商品确是澳白珍珠,但原告收货后发现珍珠“货”“证”均不符,即收到的是Akoya珍珠项链而非澳白珍珠项链,同时所附“国检证书”只载明是“海水珍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其次,被告经营专门销售珍珠的店铺,明知两种珍珠在产地、光泽、价值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即使被告辩称两款珍珠项链价格差别不大,被告发货的商品也与原告的购买目的不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是浏览了商品宣传页面,通过客服提供的照片进行选货,并在下单前向客服确认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最终基于被告的行为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遭受损失。综上,被告行为使原告陷入所购商品即为澳白珍珠项链的错误认知并下单付款,构成欺诈。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7999.92元,三倍赔偿53999.76元,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63.6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履行瑕疵和欺诈在客观结果上都可能表现为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隐匿真实情况、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本案从正反两方面对二者进行了辨析:从“构成欺诈”的角度而言,本案存在原告购买前与客服确认、“货”“证”均不符、证书内容不明确等情形,可认定被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从“不构成履行瑕疵”的角度而言,被告作为经营者,本身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辩称发错货,同时附带内容不明确的证书、漏发真科研证书,且被告在已知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仍不及时核验并采取补救措施,也不能对“货”“证”不符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告提出的合同瑕疵履行的抗辩不成立,构成欺诈。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23_45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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