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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关水龙头致楼下业主财产受损,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10-19 07:06:1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楼上业主出门忘关水龙头,结果流水漏到楼下,致使楼下业主家中财产受损,相关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调解了一起由侵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家住封丘县某小区的业主丁某回到家中发现客厅、阳台等出现潮湿及积水的情况,便找来物业公司进行排查,竟是楼上邻居赵某家出门忘记关水龙头导致漏水所致。由于出现大量积水,致使墙皮翘起,窗帘毁损,丁某与赵某协商未果,便将赵某诉至法院。

  丁某认为,漏水导致其墙体出现鼓包、裂缝、电路受损、门框受潮等,要求赵某赔偿损失2万余元,赵某却认为墙面维修最多需要几千元,丁某主张对其相关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考虑到司法鉴定需要鉴定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耗时较长,鉴定费较高,无形中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于是,便到现场查看损失情况,并邀请市场上两家装修公司分别出具装修方案及价格,再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敲定。

  但双方对受损部位维修方案分歧较大,赵某要求受损修补原则,丁某则认为全屋要保持颜色一致,不能因为局部维修影响整体美观,同时,要求赔偿因维修导致自己另行租房的费用。

  承办法官对双方释法明理,告知侵权案件赔偿既要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又要兼顾房屋维修后的使用价值及美观度,在符合一般公众认知审美的基础上确定维修方案。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赵某赔偿原告丁某损失16000元,丁某自行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赵某当庭将款项结清。

  (韦德涛 郭文涛)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对自己所有的房产内的设施未尽到谨慎的管理之责,以致其家中漏水后造成楼下业主丁某家中财产受损,赵某对上述损害后果的产生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17_45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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