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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醒来发现银行卡竟在境外被盗刷,持卡人能否要求银行来承担责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持卡人诉某银行赔付被盗刷资金的案件,法院判决某银行对原告李女士资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3年某日凌晨2时,李女士在家中收到两条来自该银行关于涉案银行卡“跨行POS消费支出”的短信,而银行卡李女士一直随身带着未曾遗失。李女士发现,两笔交易地点均在美国,故立即对涉案银行卡办理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女士进行了相应的询问,并建议李女士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当日9时,李女士前往涉案银行办理银行卡持卡证明,并与该银行工作人员沟通赔偿事宜。因赔付比例及赔付进度存在争议,李女士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女士起诉后,该银行向其支付了部分“盗刷和解资金”。另查明,李女士曾于被盗刷日的前一月在泰国旅游时,使用该银行卡两次“跨行自助取款”。
法院认为,原告李女士在被告某银行办理涉案银行卡,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交易安全的义务。李女士的涉案银行卡在未曾离身的情况下发生境外交易,发现此情况后立即采取挂失、报警等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涉案两笔交易属于伪卡交易。被告某银行作为发卡行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未积极防范银行卡被伪造,未保证其所发行银行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构成违约,故应对伪卡交易导致的卡内资金被盗刷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事发一个月前,曾在泰国两次使用涉案银行卡跨行自动取款,存在密码泄露的可能性,与涉案风险交易存在一定相关性,亦应对银行卡资金被盗刷承担部分责任。
鉴于原告事发后立即进行挂失、报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交易进一步发生,综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对涉案资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扣减被告已赔付金额,被告尚应赔偿原告5000元。(卫洋 李双)
法官提醒:
发卡银行对银行卡交易过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可疑、异常交易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防止盗刷案件发生,如伪卡盗刷导致境外取款发生,银行未识别伪卡而向他人付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持卡人亦应对银行卡及密码尽到谨慎保管义务,避免在风险场所进行交易,如因自身过错导致盗刷案件发生,或在发现盗刷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也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