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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临泉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谷先生的投诉表示其2024年 9月3日通过朋友介绍在临泉县城关街道周某某经营的农资店购买了2300元的农用水管,用来灌溉大棚草莓。谷先生于9月5日将水管安装在草莓地,通水之后便发现发现水管出现多处爆裂,无法供水,谷先生要求投诉该农资店并退货退款。
临泉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考虑到近期天气炎热一旦不能及时灌溉将影响草莓苗的生长,将会导致严重损失。一方面,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谷先生了解具体情况,并向谷先生说明我所将会进行详细调查,依法处理;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进行了解核实情况。经双方同意进行现场调解,各自表达诉求和看法,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某无条件给谷先生退款2300元,谷先生表示同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人给消费者谷先生提供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及消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理应退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