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中国市场监管报】“热充值”背景下更需要“冷思考”——关于对预付卡消费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4-09-21 10:22:42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充500送100,充1000送300……”近年来,预付卡消费在连锁健身、美容美发、餐饮、洗车等多种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对经营者而言,预付充值能够筹集资金、绑定客户;对消费者而言,预付充值能够享受到一定程度的优惠与便利。但是,从近年来预付卡消费投诉量居高不下的状况看,其背后存在的潜在风险需要警惕。

  预付卡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付卡消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营主体不合法、虚假宣传、变相涨价、霸王条款、无预兆关门、单方面终止服务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表现有“五难”。

  (一)服务承诺兑现难。商家通常以高额折扣优惠、免费体验或赠送礼品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充值,办卡前或办卡初期服务态度和质量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商家后续的服务质量并不如预期,有些原来约定的承诺也因种种原因难以兑现,甚至还会出现服务价格随意上涨的情况。对此,消费者虽然感到不满甚至愤怒,往往也无可奈何。

  (二)办卡容易退卡难。办卡时好言好语,退款时千难万难。消费者一旦花钱办了卡,大多便“有去无回”。很多预付卡上都印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这无疑给消费者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当消费者不满意商家服务想要退卡时,商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即使有些商家同意退款,也往往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的手续费,或者限定退款的时间和方式。这些额外的费用和时间成本让消费者感到苦不堪言,也让原本应该简单的退卡过程变得异常艰难。

  (三)权益受损维权难。商家为规避责任,售卡时很少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多采取口头形式,缺乏详细、明确的书面约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没有详细明确的书面约定,消费者往往处于“空口无凭”的尴尬地位。同时,由于消费信息不对称,即使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中大多也存在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借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逃避商家的责任,这些解释权往往掌握在商家手中,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

  (四)主体变更履约难。受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多重影响,近年来部分商家生存压力较大。商家一旦资金周转不善,极易出现主体变更的情况。有的商家几经易主,主体变更后对转让前办理的预付卡拒绝履行相应或同等义务;有的因经营不善,不告而别,一夜之间“关门大吉”,且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消费者投诉无门;更有甚者,故意借办卡之名敛财诈骗、携款外逃。一旦上述情况出现,消费者的预付费大多会打水漂,损失难以追回。

  (五)法无授权监管难。目前,国家层面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预付卡消费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但是,关于预付卡管理的法律规定却很少,国家层面仅有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仅对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三大类企业发行的预付卡进行监管,并未对个体工商户预付卡行为进行约束,导致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发售预付卡处于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加之机构改革后多地商务部门没有执法职权,监管有心无力。而拥有执法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名正言顺地对预付卡发售行为进行监管。此外,目前预付卡的监管体系中大多还未与银行账户、资金结算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缺少具体有效监管对象、监管依据、监管手段的情况下,其监管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规范预付卡消费的对策及建议

  整治预付卡消费市场乱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治,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五项行动。

  (一)开展理性消费宣传行动。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预付卡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观,理性消费,精准识别、有效防范预付卡消费风险。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预付卡,注意签订有效合同、索要收据发票等,增强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加大对《条例》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同时进一步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二)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开展预付卡消费专项执法行动,整治预付卡市场乱象。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商家进行重点督查;对符合备案条件还未备案的法人企业、未落实预付卡“实名制、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三项制度、资金存管银行未落实好账户冻结协议、利用预收款方式套卷消费者资金等行为的商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此外,针对预付卡消费,《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退款方式等事项,要针对商家发售预付卡却不签订合同的这一普遍的现象,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

  (三)开展预付资金护航行动。建立事前审批机制,为预付卡消费设立资金专门管理账户,动态监控预付卡消费账目和资金流向。由金融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银行建立预付资金第三方监管平台,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监管,凡发售预付卡商家均须入驻此平台。当消费者办理充值卡时,资金自动转入第三方银行资金存管账户,无论消费者预存多少费用,商家只能自由支配消费者已实际消费的额度,真正为消费者的资金保驾护航,同时可倒逼商家走服务至上的道路,促进消费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和担保机制,定期评估售卡商家的信用风险,一旦发卡企业出现运营困难等问题,担保资金可为消费者维权兜底。

  (四)开展经营信用约束行动。依法公示经营者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商家信用信息共享。可借鉴重庆市九龙坡区“信用码”机制,消费者通过扫描信用码,可以快速实时查看经营户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等内容,实现“一键扫码、一码明信、一体监管”。建立不良商家信息披露制度,严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失信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强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金融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将严重失信的商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其日后开展经营活动、交通出行或申请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使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形成强大的约束和警示作用。

  (五)开展法律法规“补缺”行动。目前,仅有北京、上海、江苏、甘肃等地出台了省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将个体户发卡纳入了监管范围,全国其他大部分地区并未出台预付卡有关法规,导致预付卡消费乱象无法得到有效整治。笔者认为,整治预付卡乱象,关键在于源头监管,国家或省级层面须尽快开展预付卡消费的立法调研,进一步健全现有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法规。关于预付卡消费的法规,应重点明确预付卡消费的监管部门、范围、职能、措施、手段和处罚规定等内容,对售卡的主体设定市场门槛、明确发卡主体的资格、违约责任等,细化商家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明确预付卡的可使用门店、收费方式、充值上限、退卡规定、承诺兑现等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更全面地规范预付卡消费行为。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资 葵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蒋立波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xxx/mtzsx/202409/t20240920_334586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中国市场监管报】常德荆州两地携手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 下一篇:【中国知识产权报】长沙:让更多创新成果由“智”变“金”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